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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天天新視野】9.8萬買入原價30多萬的抵押車,男子起訴賣家遭法院駁回

2022-08-10 15:49:59來源:瀟湘晨報

貪心惹禍錢車兩空9.8萬買入原價30多萬的抵押車,第3天就被拖走,男子起訴賣家遭法院駁回長沙晚報8月9日訊(全媒體記者劉樹源通訊員李鈺婷周寒依)原

貪心惹禍 錢車兩空

9.8萬買入原價30多萬的抵押車,第3天就被拖走,男子起訴賣家遭法院駁回

長沙晚報8月9日訊(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李鈺婷 周寒依)原價三四十萬元的汽車,二手平臺只要九萬八千元。明眼人一看就知道,這車八成“有點問題”,但架不住一顆想貪便宜的心,結(jié)果錢車兩空。9日,湖南高院就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例。

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
低價買臺二手車,三天后被拖走

2021年12月,男子楊某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,從陳某處購買跑車一輛,并于當日轉(zhuǎn)賬98000元。楊某拿到車后將車停在自家小區(qū)地下停車場,誰知道第三天的夜間,車輛卻被武漢某擔保公司拖走了,只留下一張“取回車輛告知函”。

原來,該車車主由武漢某擔保公司擔保取得銀行汽車分期貸款后,將該車輛抵押登記于銀行。然而車主沒多久便付不起車貸嚴重逾期,擔保公司代償車款后取得了該車輛處置權(quán)。但車輛已經(jīng)流向市場,所以擔保公司依法保全該車輛將車拖走。氣憤的楊某將陳某起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雙方的車輛買賣合同,返還購車款。

庭審中,陳某表示,在購買車輛前,雙方進行過詳細溝通,楊某明確知道該車輛為抵押車輛,自己也出示了車輛的相關(guān)抵押記錄;而且楊某自身長期從事二手車買賣工作,對于購買抵押車可能產(chǎn)生的風險有深刻認知,并非系毫無經(jīng)驗的購車人;購買車輛的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,車輛是由武漢某擔保公司拖走的,自己并無違約行為。

明知風險仍購進,法院認定合同有效

岳陽市岳陽樓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陳某對車輛抵押登記情況等并無任何隱瞞,完全將真實情況告知原告楊某,楊某知曉后,仍自愿購買并支付價款??梢娫?、被告之間訂立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自愿達成,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和公序良俗等,應為有效合同。原告楊某依約支付了價款,被告陳某依約交付了車輛,該合同已經(jīng)履行完畢。故原告楊某請求解除買賣合同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(jù),應予駁回。

楊某不服提起上訴。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,原告楊某自認買賣二手車輛為其副業(yè),案涉車輛新車指導價在30余萬元至40萬元;被告陳某已告知楊某案涉車輛抵押在銀行,且楊某還反問“有沒有做安防措施”;陳某以16.4萬元購進案涉車輛,并將付款轉(zhuǎn)賬記錄發(fā)送給了楊某,而楊某僅以9.8萬元購進。上述事實足以表明原告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具備二手車買賣的相關(guān)經(jīng)驗,在明知案涉車輛為抵押車的情況下,低價予以購進,其在訂立合同時已經(jīng)知道他人對案涉車輛享有權(quán)利。被告陳某亦未就該情況予以隱瞞,故陳某不承擔標的物權(quán)利瑕疵擔保責任。

最終法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關(guān)鍵詞: 擔保公司 抵押登記 車輛買賣合同 維持原判 公序良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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